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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j - 2007-8-9 9:44:00
2006年9月21日,河北省泊衡公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泊衡路上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带挂大货车与106国道上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厢式东风小霸王相撞,所幸没有人员伤亡,造成小霸王车严重受损。

交警到达现场后,大货车司机陈述说,他的主车已过了106国道路口中间,由于小霸王车速太快,所以就撞上了他的挂车后轮胎部。因此他认为按照规定,车辆通过十字路口必须减速慢行,如果事发前东风小霸王能踩一下刹车,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

东风小霸王司机则认为,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情况下,应让右侧来车先行,因此大货车司机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勘查、调查后认为,在通过路口时,尤其是没有信号灯和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不论是那一方来车都必须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两侧来车。最后,交警认定两司机都属抢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6年11月13日,河北晋州市司机张某驾驶小骄车由东向西行至382省道与京获路交叉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违反不让右侧来车先行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是在十字路口,都是呈直角相撞,但两个交警大队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认定。司机们于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十字路口机动车相遇,让右侧来车先行,又是如何界定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客座教授韩孝忠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指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就认为该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也就很难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另外,除了因果关系原则外,有时还应该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而所谓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的情况下,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关于过错的程度,韩教授说,一种是客观上的过错,即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如何,只要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构成过错;另一种就是指当事人因主观上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的过错。

一般来说,在因果关系确定后,再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该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那么如何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的细化标准,但北京市确定了AB类行为过错的判定标准,天津市也进行了出事故按“分”算责任的有益尝试,这些大家都可以参考。

结合本案,机动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首先是减速慢行、进行瞭望,然后再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也就是说必须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为每一起事故的发生原因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不能单纯地就事故发生后的形态来认定责任,而是要在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后才能视情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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