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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标线标出的是非
娇^(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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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8-09 09:58
标线标出的是非


河北省京获公路曲阳段于2003年11月拓宽改造竣工。平坦宽阔笔直的公路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乳白色的交通标线嵌在墨黑色的路面上,醒目又漂亮。然而,正是这看似美丽的白线给家住曲阳县董家马村的董某带来了一场意想不到的麻烦。

2003年12月7日,年近60岁的董老汉在公路上行走时,被身后一辆飞驰而来的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曲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勘查调查,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董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董老汉对这个责任认定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京获公路全宽810cm,中间是白色虚线,路两侧各有一条白色实线,虚线与实线间宽350cm,实线距路缘石仅55cm,路缘石宽5cm。如果实线作为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分道线,则实线的设置不合理,因为人行道宽度不够。人在正常走路时是随意平衡即左右摇摆的。冬天穿棉大衣,走路时所占的宽度绝对大于55cm。他为了弄清这个问题,专门让人穿着大衣试了试,宽度刚好是60cm。县交警大队认为,公路上的白色实线是交通部门所划,既然划了交通标线则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该实线就是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分道线,谁违反规则谁就要负法律责任。撞触点距路缘石65cm,说明董某行走超出了人行道,因此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不同意以上说法。他认为,交通标线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人们行车走路的安全。此案中的标线设定的人行道从边缘线算起才55cm,过于窄,起不到保护行人的作用,设置不合理,因此不应将它看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分道线。若按交警大队的理解,自行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依照靠右通行的规则行驶于这条公路时,也必须在55cm宽的道上行驶,这是不实际的,是无法让人理解的。他告诉记者,其实公安部对“行人靠路边行走”是有一个明确的解释([88]公发15号文)的:“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不能超过一米。”而非机动车靠右行驶同一个解释也作了规定:“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不能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能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能超过二点六米。”按照以上规定,这条实线不能认为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分道线。

如果像陈律师所说不将这条实线看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分道线,那么设置这条标线的意义何在呢?如果像交警大队所认为的这条实线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分道路线,那么合理的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路宽究竟是多少?有没有具体的标准?

记者请教了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修订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的高级工程师夏传荪。夏工说,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道路路边实线的技术标准。路宽不足9米的道路包括县乡道路的实线,都是由公路建设部门视情施划的,不具备限定行人路宽的法定作用。

一条普普通通的白色标线,带来的是是非非,令人深思。



joycj 最后编辑于 2007-08-09 10:01: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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