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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京鲁等35条公路收费期过长收入超出成本数倍
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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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2-27 17:17
京鲁等35条公路收费期过长收入超出成本数倍
国家审计署2008年2月27日公布今年第2号文件:《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以下为部分内容摘要。

抽查山东、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

按地方政府核定的收费期限和2005年收费水平,将增加较大的社会负担。

一是对较短期限内能还清贷款并有合理经营收益的收费公路,也批准按规定的最高收费年限30年收费;

二是将收费多年、经营效益较好的公路“改头换面”,违规重新批准和计算收费期限;

三是将其他项目的债务并入收费公路,人为加大债务规模,违规延长收费期限。

如投资33.8亿元的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为12.65年,但批准的收费年限为30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将增加社会负担275亿元。

北京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在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于1997年1月重新批准收费30年,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1999年,北京市将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等3条已收费3至12年的政府还贷公路,划转给新设立的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之变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批准收费30年。其中,1987年开始收费的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总的收费期限达到42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累计收费将达93亿元,为该公路建设时利用银行贷款的16倍。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京通快速路等项目也存在此类问题。

至2005年底,湖北省将建设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及其他项目所用129亿元银行贷款,计入收费公路的债务,相应延长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广东省在核定47条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时,将29亿元财政资金视为需通过收费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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