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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推行首购制 三《办法》出台预热政府采购
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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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8-01 14:51
推行首购制 三《办法》出台预热政府采购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具体政策。

有关专家认为,三《办法》从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采购评审和合同管理方面,制定了“一条龙”的规定,是政府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进一步举措。目前,应尽快制定自主创新目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目录等其他配套政策。

财政部曾于2006年出台《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而最近发布的三《办法》是意见的后续配套政策,标志着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政策进入实质性阶段。

首购制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袁朝龙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企业面临市场预期不确定、需求不稳定等风险。政府直接采购,尤其是推行首购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据了解,很多经济发达国家都采取扶持本国自主创新产品的做法。加拿大政府2000年颁布的相关政策,有力促进了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迅速产业化。美国1933年即制定《购买美国产品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政府必须购买本国的产品和服务。该法规定:美国政府应优先采购国产成品,承包商只能提交国产成品。2005财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为2500亿美元,从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看,90%的政府合同都交由美国本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施。美国的《小企业法》还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给予中小企业的份额不能少于23%。
  袁朝龙认为,为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推动整体科技实力的提升,就必须加大对我国自主创新成果形成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条款,特别是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产品制定优惠的中标、采购政策。目前,大部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三《办法》让该项政策具有了可操作性,将政府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精神落到了实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学诞表示,财政部三《办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具体情况。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由于诸如通讯、信息技术产品等领域的本国产品技术水平低,难以满足使用需要,致使目前在全部采购资金中本国产品的采购份额仍然较低。


做好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张学诞认为,在各种利益主体的采购中,只有政府采购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出发,能利用政策强制力和巨大的市场利益影响力,对自主创新的产品需求进行最大限度的刺激和创造。为了使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可操作,还要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具体实施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相关部门应做好政策的配套和监督管理。
  “有人买、有人用,才能促进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保证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北京伊诺伟森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峰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盼望政府切实支持自主开发,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就是要从末端对自主创新进行支持。
  张晓峰表示,要使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得以实现,势必要明确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标准、优先采购的条件等。他认为,自主创新的内涵应该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始创新;二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三是集成创新。原始创新的价值最大,难度也最大。自主品牌是比自主创新更高级别的概念,对自主创新的技术含量要求更高。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认证标准。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形成技术标准同样重要。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目前正在抓紧编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将于今年启动第一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预计首个《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将在年内编辑完成。届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才会真正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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